(2017)皖182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明顺容留他人吸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4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刘明顺,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明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明顺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