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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天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蒋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天蒋,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2004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天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26日由审判员邓睿在本院17号法庭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天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徐天蒋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晚,石某某、方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恒信花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和一辆蓝色爱玛电动车,后在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新南界旧货市场附近的加油站旁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该案两辆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徐天蒋,后被告人徐天蒋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两辆电动车销售。经鉴定,涉案的新日牌电动车参考价为人民币2327元,涉案的爱玛牌电动车参考价为人民币30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天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天蒋有犯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天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至6个月并处罚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徐天蒋表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证实: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徐天蒋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屏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相关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天蒋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天蒋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了人民币2327元,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了人民币307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天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天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天蒋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被告人徐天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前科及赔偿情况等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徐天蒋做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判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天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紫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