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平岗与汤阴县城关向阳路梦金园黄金首饰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平岗,汤阴县城关向阳路梦金园黄金首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异20号案外人: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王营珠宝店,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政通路中段。经营者:王营,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宜沟镇后李朱村***号。申请执行人:石平岗,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康洼村***号。被执行人:汤阴县城关向阳路梦金园黄金首饰店,住所地汤阴城关向阳路中段。经营者:李连娥,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韩庄乡康洼村***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平岗与被执行人汤阴县城关向阳路梦金园黄金首饰店(以下简称梦金园首饰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王营珠宝店(以下简称王营珠宝店)对执行梦金园首饰店价值三万元黄金首饰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营珠宝店称,2017年1月,王保凤将部分黄金首饰卖给异议人,在异议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后,王保凤将黄金首饰等交付给异议人,故异议人已经取得该黄金首饰的财产所有权。申请人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在购买该批黄金首饰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贵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该执行行为明显错误,请求解除对该黄金首饰的查封。石平岗称,案外人王营珠宝店所述不实,我申请执行梦金园首饰店一案,法院于2016年12月12号查封了梦金园首饰店的黄金首饰,2017年1月份异议人占有此黄金首饰,黄金首饰是梦金园首饰店的,不是异议人的,不同意解除对该黄金首饰的查封措施。梦金园首饰店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平岗申请执行梦金园首饰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豫0523执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梦金园首饰店价值三万元的黄金首饰。2016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梦金园首饰店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中异议人称,2017年1月,梦金园首饰店的李凤英对其说梦金园首饰店不准备干了,有一部分黄金首饰需要出售,其便卖下来,价款给了王保凤,王保凤与梦金园首饰店的关系其不清楚,给付王保凤价款的证据异议人也未提供。本院认为,本院对梦金园首饰店的黄金首饰查封在先,梦金园首饰店的李凤英找异议人出售黄金首饰在后,因异议人提供不出已将价款给付相关当事人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王营珠宝店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建祯审判员 马国明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单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