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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林彬与潘冬东、胡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彬,潘冬东,胡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4612号原告:王林彬,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被告:潘冬东,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胡蝶,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林彬与被告潘冬东、胡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林彬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潘冬东、胡蝶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被告潘冬东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20000元。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另查明,被告潘冬东、胡蝶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冬东、胡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王林彬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潘冬东、胡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