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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张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霞,女,生于1975年2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四川三阳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霞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霞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