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忠英与彭允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英,彭允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5民初2455号原告王忠英,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委托代理人李洪传,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允强,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杰,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忠英诉被告彭允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0公开审理。经查明,2016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彭允强驾驶鲁Q×××××大型汽车沿费县上冶镇西毕城村内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连接线费县上冶镇西毕城村内中心街路口时,与原告王忠英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王忠英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临沂市公安局费县交警大队认定,彭允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之伤经临沂西城法医司法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彭允强在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忠英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72000元(含被告彭允强垫支的2000元医疗费),于2017年7月25日前履行完毕;原告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二、被告彭允强赔偿原告鉴定费、保全费等3000元(其中2000元用垫付的2000元理赔后抵扣,剩余1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 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