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李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李凤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43号原告:李凤娟,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凤琴,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原告李凤娟与被告李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凤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或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凤娟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