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李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李凤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43号原告:李凤娟,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凤琴,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原告李凤娟与被告李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凤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或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凤娟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