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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超、吴建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505号申请人:王超,男,199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吴建龙,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潍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464318182017000010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张名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