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昶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彭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03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侯德光,总经理。被申请人:彭昶,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工人村3栋1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昶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昶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昶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