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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荣、袁红文等与禹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袁红文,禹雪霞,刘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宋荣,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汝阳县。原告:袁红文,男,汉族,1956年9月15日生,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禹雪霞,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刘占国,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宋荣、袁红文与被告禹雪霞、刘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荣、袁红文以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不可合并之诉,应当分案审理,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荣、袁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宋荣、袁红文负担。本院予以免除。审判员  毛海科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月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