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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永泉与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泉,刘建华,王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永泉,男。被执行人:刘建华,男。被执行人:王毛女,女。申请执行人柴永泉与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华名下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建华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育才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