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军与叶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叶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20号原告:马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光,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马军与被告叶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叶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军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