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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福齐与刘秀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齐,刘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齐,男,1955年4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南区被执行人刘秀艳,女,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南区本院在恢复执行李福齐与刘秀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秀艳名下仍无存款,也无适合本案执行标的财产可供执行,故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源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