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旭、张新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旭,张新朝,宋博,李秀爱,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天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旭,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新朝,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博,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爱,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8603066-0。法定代表人杨峰雁,任董事长。一审被告: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北段孟营村。法定代表人李秀爱,任经理。一审被告:新野县天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上港乡。法定代表人徐召峰,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旭、张新朝、宋博、李秀爱与被申请人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29民初880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约定将借款1650000元借给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由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提供保证担保,在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结息义务时,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申请再审称“建信银行提供的合同系伪造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签字时不知道合同内容,故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理由,因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认真审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爱、张新朝、张旭、宋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褚大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