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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兆亮、朱宝玉、李亚娟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亮,朱宝玉,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94号被执行人冯兆亮,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朱宝玉,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五职业,住肇源县义顺乡革志村。被执行人李亚娟,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肇源县新站镇。冯兆亮、朱宝玉、李亚娟贩卖毒品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81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