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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干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319号原告:干某某,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戴某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干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干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干某某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