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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艾国辉、杨魏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辉,杨魏,申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国辉,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杨魏,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第三人:申国红,女,1975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国辉与被执行人杨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杨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艾国辉与被执行人杨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于被执行人杨魏与第三人申国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申国红作为被执行人杨魏的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申国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申国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国辉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辉审判员  邹庆新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