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小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935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勇,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限2017年7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