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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礼进与蒋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礼进,蒋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74号原告:蒋礼进,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蒋秀阳,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礼进与被告蒋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礼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蒋礼进负担。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