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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新民与郑德三、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郑德三,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1530号原告:陈新民,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德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邓红,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陈新民与被告郑德三、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德三、邓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郑德三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邓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郑德三由被告邓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后二被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其主张。被告郑德三、邓红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郑德三、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填空式单据,手写内容载明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贷金额、利率,并附有收条载明郑德三收到借款。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郑德三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陈为民借款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出借人催讨债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时郑德三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邓红在担保人栏签名。借款后郑德三没有还本付息,邓红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陈为民与被告郑德三、邓红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陈为民有权随时要求郑德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邓红作为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陈为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德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新民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邓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德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德三、邓红负担(鉴于公告费原告已交纳,二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护审 判 员  杨国强人民陪审员  曾焕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