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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琦、何希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琦,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琦,男,1994年5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鄂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希,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鄂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付长扬,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陶维臣,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鄂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蒙,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邵清,男,1994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鄂州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琦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琦及辩护人廖伙舟、何希及辩护人付长扬、陶维臣及辩护人夏和平、陈蒙、邵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聚众斗殴罪2016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廖琦因先前与沈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新城明珠小区4栋牌铺内发生矛盾,双方继而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架。随后,廖琦伙同被告人何希、陶维臣,又邀约被告人陈蒙、邵清等人在本市祝家湾路黄金水岸小区门口聚集。人员聚集后,廖琦安排陶维臣和邵清二人驾车到本市吴都古肆附近拿取砍刀,廖琦、何希、陈蒙等人持自制枪支至上述道路的八马茶业店内等待沈某等人。同日23时24分许,沈某等人持铁锹等械具到八马茶业店门口与廖琦、何希、陈蒙等人发生械斗,造成八马茶业店门口玻璃破碎。打斗过程中,廖琦一方开枪朝天鸣击一下。经鉴定,涉案自制枪支符合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特征。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八马茶业店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八马茶业店店主官凯兵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廖琦从他处获得自制枪支一支,藏匿于家中。2016年12月14日,廖琦伙同他人携带上述枪支至本市祝家湾路八马茶业店,在与沈某等人打斗过程中,廖琦一方持自制枪支开枪朝天鸣击一下。经鉴定,涉案自制枪支符合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特征。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琦及辩护人廖伙舟、何希及辩护人付长扬、陶维臣及辩护人夏和平、陈蒙、邵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涉案照片、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证人祝紫阳、赵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涉案枪状物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廖琦、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廖琦、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琦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琦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琦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希、陶维臣、陈蒙、邵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琦的辩护人、何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维臣的辩护人认为其有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何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陶维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陈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五、被告人邵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琦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被告人何希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被告人陶维臣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被告人陈蒙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被告人邵清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岚岚审判员 : 高 虹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卢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