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友明、余立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明,余立平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刑初45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友明,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金溪县。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被告人余立平,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金溪县。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付友明伙同余立平驾驶一辆摩托车并携带一把钎子和两把铲子到金溪县左坊镇汤家村徐源组米家窠山上盗掘古墓葬。之前米家窠山因被鸿飞珍稀苗木繁育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作为苗圃基地而被平整过山,山上有坟砖裸露在地表。两人上山后便使用随身携带的钎子往地下戳的方式在山上探坟,探到坟后两人就用铲子挖掘坟墓。在第一座探到的坟墓内两人未挖到任何文物。后两人继续在附近用钎子探坟,在距离第一座被盗挖坟墓1米远的东南、东北位置连续发现地下有两座墓室后,两人就用铲子挖掘。两人在第二座坟墓里挖到皈依瓶2件、青白瓷罐2件、青白瓷碗1件、青白磁碟3件;在第三座坟墓中挖到明万历墓志铭1件。当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正忙于挖掘墓碑时被当地上山栽树的村民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抚州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被盗掘的三处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一处为明代早期古墓葬、另外两处为明代晚期古墓葬;所得8件文物均为元末至明早期当地民窑出产器物,被认定为一般文物;所得明万历墓志铭,被认定为一般文物。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其它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付友明伙同余立平驾驶一辆摩托车并携带一把钎子和两把铲子到金溪县左坊镇汤家村徐源组米家窠山上盗掘古墓葬。之前米家窠山因被鸿飞珍稀苗木繁育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作为苗圃基地而被平整过山,山上有坟砖裸露在地表。两人上山后便使用随身携带的钎子往地下戳的方式在山上探坟,探到坟后两人就用铲子挖掘坟墓。在第一座探到的坟墓内两人未挖到任何文物。后两人继续在附近用钎子探坟,在距离第一座被盗挖坟墓1米远的东南、东北位置连续发现地下有两座墓室后,两人就用铲子挖掘。两人在第二座坟墓里挖到皈依瓶2件、青白瓷罐2件、青白瓷碗1件、青白磁碟3件;在第三座坟墓中挖到明万历墓志铭1件。当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正忙于挖掘墓碑时被当地上山栽树的村民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抚州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被盗掘的三处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一处为明代早期古墓葬、另外两处为明代晚期古墓葬;所得8件文物均为元末至明早期当地民窑出产器物,被认定为一般文物;所得明万历墓志铭,被认定为一般文物。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范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批复,CT检查报告单,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盗掘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墓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友明、余立平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友明患有严重疾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友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余立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扣押的物品(详见清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