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何利债权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恢27号何利:你与张贵林债权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再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贵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何利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贵林货款费用本金111314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510元、执行费1569.71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