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秀云与被执行人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云,杨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云,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蒋马村。被执行人杨国贤,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号***号。本院受理的郑秀云申请执行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秀云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00元,共计76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查封,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33000元,之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贤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秀云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