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XX歌与被告杨帆、姚璇、齐鹏飞、王国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歌,杨帆,姚璇,齐鹏飞,王国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821号原告:XX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帆,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姚璇,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齐鹏飞,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国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XX歌与被告杨帆、姚璇、齐鹏飞、王国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XX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料及广告印刷费共计53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广告、彩页印刷等业务,被告宝鸡市掌上明珠家居旗舰店系个体工商户(经查询未经工商登记,原告已撤回对宝鸡市掌上明珠家居旗舰店的起诉),被告杨帆、姚璇、齐鹏飞、王国基系宝鸡市掌上明珠家居旗舰店合伙人。2016年4月29日起原告多次给宝鸡市掌上明珠家居旗舰店做广告印刷业务,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各种费用共计53338元,致原告诉到法院。被告杨帆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原告亦未能举证说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且四被告的住所地亦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即非被告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杨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帆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134元,待本民事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XX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