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进贤县中医院、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进贤县中医院,黄某,黄某1,黄某2,王明顺,汪春水,江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进贤县中医院(应为:进贤县中医院)。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樊国根,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城,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死者王某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女,汉族,2008年11月3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王某某长女。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黄某1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女,汉族,2010年8月4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王某某二女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黄某2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顺,男,汉族,1939年6月16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死者王某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春水,女,汉族,1940年6月2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王某某之母。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飞,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南昌市爱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100589-2。法定代表人:李秋根,院长。上诉人进贤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黄某、黄某1、黄某2、王明顺、汪春水,原审被告江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进贤县中医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进贤县中医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进贤县中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27.5元,由上诉人进贤县中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伟杰审判员 黄 荔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成梦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