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焕芹与姚智群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芹,姚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杨焕芹,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姚智群,女,住西安市。杨焕芹与姚智群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智群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且被执行人未在其所述地址居住,本院对被执行人姚智群也采取了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姚智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焕芹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智群的财产线索。现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