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军煌与蔡晓霞、蔡飞保、陈冰秀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军煌,蔡晓霞,蔡飞保,陈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军煌,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晓霞,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飞保,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冰秀,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军煌与被执行人蔡晓霞、蔡飞保、陈冰秀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刑初4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