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34刘成林与王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林,王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林。被执行人王兴东。申请执行人刘成林与被执行人王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235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王兴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兴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能查找到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