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坤明、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坤明,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川精通华夏铭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吕坤明,男,1954年10月22日,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0111号对面。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川精通华夏铭都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通政西路龙豪工业物流区精通华夏铭都小区。吕坤明申请执行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川精通华夏铭都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宗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