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3000张海林与淮安天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淮安天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3000号原告:张海林,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宋东海,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天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三楼315室。法定代表人:谷军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龙,该公司厂长,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淮安天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龚珉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