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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建波与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波,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135号原告:郭建波,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娟,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郭建波与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剩余1600元退还予���告郭建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