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创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祥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东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