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吕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吕绍平,张华军,鲍世杰,朋健民,唐葵花,宣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石城路82号,法定代表人:赵中山,机构代码:91340700851105310G。被执行人:吕绍平,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0702196406284039,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张华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20405197108100231,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鲍世杰,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0703196309124013,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朋健民,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0703196606154032,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唐葵花,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40703196911304025,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宣玉香,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0702196606120020,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吕绍平、张华军、鲍世杰、朋健民、唐葵花、宣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吕绍平、张华军、鲍世杰、朋健民、唐葵花、宣玉香所有的价值10328267.66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运华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