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宗英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宗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宗英(绰号“癞痢子”),男,1945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都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宗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宗英于2017年6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定飞审判员 肖福林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