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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宗英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宗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宗英(绰号“癞痢子”),男,1945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都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宗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宗英于2017年6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定飞审判员  肖福林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