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作旺与黄迎源、广西好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作旺,黄迎源,广西好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201号原告:戴作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黄迎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广西好车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亭江二手车市场12栋12-1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5340444169Q。法定代表人:黄迎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琰,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6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戴作旺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即3286元,由原告戴作旺负担。审判员  梁振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春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