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4820-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信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1611-4,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胡长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791号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原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蓬运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