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昊海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齐齐哈尔昊海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0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齐齐哈尔昊海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代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昊海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振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