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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本某民间借贷纠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本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