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久胜与刘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胜,刘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65号原告张久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刘鹤,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胜与被告刘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久胜未在本院催缴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