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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东申请执行王后兵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房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东,王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欧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王后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1724民初30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6万元及利息。(2016)川1724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后兵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后兵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