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5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山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山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鹏,谢花,万方,万坤林,夏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山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B座2702室。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双园中路北侧(中国银行响水支行五楼)。法定代表人万坤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鹏,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谢花,女,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万方,女,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万坤林,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夏丽芳,女,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山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鹏、谢花、万方、万坤林、夏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山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鹏、谢花、万方、万坤林、夏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54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