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74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敬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