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国权与苏健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权,苏健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063号原告:胡国权,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鹤山市,被告:苏健洲,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礼军,系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权诉被告苏健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国权负担。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