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国权与苏健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权,苏健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063号原告:胡国权,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鹤山市,被告:苏健洲,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礼军,系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权诉被告苏健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国权负担。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