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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陆侠与史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侠,史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民初357号原告:陆侠,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史克英,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陆侠与被告史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克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找原告借钱,说用孩子的房产做抵押,原告把钱借给被告后,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原告款50000元,用房产抵押,但未确定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款的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侠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史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成武审 判 员  赵子安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