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光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35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万光辉,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结果被告人万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初至11月16日,被告人万光辉伙同王某(已判决)在青岛市城阳区南万一品街“法国雅诗”门头房二楼,为赌客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并从中盈利。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地点将涉嫌赌博的王某等十六人抓获。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光辉上网追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万光辉至棘洪滩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万光辉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万光辉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光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