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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06民初11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4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李某之子。被告: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某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000元以及一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某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工资10000元;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事项别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