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06民初11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4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李某之子。被告: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某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000元以及一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某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工资10000元;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事项别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