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亦龙、章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亦龙,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2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亦龙,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章玉华,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富阳法院(2016)浙0111民特349号裁定书,于2017年03月02日责令被执行人章玉华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玉华所有的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