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尚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驾驶闽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厦门市同安区白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路口右转弯掉头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康某驾驶的闽D×××××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乘员康珠花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康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立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告人尚某及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肇事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收讫全部赔偿款,并对被告人尚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民事调解书、诉讼文书;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以及被告人尚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亦可考虑适用缓刑。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委托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尚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