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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聚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聚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691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尚青,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陈聚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聚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